(心得体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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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法院)

2022-08-01 18:00: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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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法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法院)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 的重要标志, 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的重要手段。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

 我们所要建设 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讲究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的社会。

 由此可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实际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

 中央政治局常委、 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 2006 年要在全体政

 法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对人民法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 的。法院干警作为履行国家法治职能, 推进法治建设 的重要主力军之一,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既是贯彻党 的十六大、 十六届四中全会、 五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 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的要求, 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法治职能 的前提和保障。本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 关于“法治” 的涵义

 自古此文来源于文秘 114 网希腊和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 历代思想家对“法治”这一命题作了不懈 的探讨, 不断丰富了法治内涵和认识。

 按照柏拉图在其名篇 《法律篇》 中 的解释, 法治就是“服从法律 的统治”。

 他 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他 的思想, 将法治概括为“普遍服从良法”, 即“已成立 的法律获得普遍 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 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 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以后 的思想家西赛罗、詹姆斯?哈林顿、 孟德斯鸠、 洛克、 卢梭、 康德等都对法治有过精辟 的阐述。

 目前,

 我国学者公认, 法治至少有以下五层涵义:

  1、 法治是一种宏观 的治国方略。

 在中国古此文来源于文秘 114 网代, “法治”即“以法治国”, 经常与“德治”、 “礼治”、 “人治”相提并论, 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

 在西方, “法治”也首先被作为与“人治”相对立 的治国方略来认识, 即“法律 的统治”。今天,

 我们使用“法治” 的概念, 是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 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 即“依法治国”。

 党 的十五大报告专门对“依法治国”作了阐述:

 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 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 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 的改变而改变”。

  2、 法治是一种理性 的办事原则。

 即“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依法办事”。

 其基本含义是:

 在法律制定之后, 任何人和组织 的社会活动都要受到既定法律 的约束和规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反对随意废法和立法, 强调法律 的稳定性、 连续性、 普遍性和一致性,认为在法律面前, 只有首先承认形式 的合理性, 才能承认实质 的合理性。

 这是法治建立 的基本要求。

  3、 法治是一种民主 的模式。

 即“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 的法制”。

 法律历来有多样性,通常有专制 的法制和民主 的法制, 而有法律不一定就有法治。

 真正意义上法治只能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 的法制模式。

  4、 法治代表一种文明 的法律精神。

 即体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 权利、 权力等问题 的原则、 观念和价值体系, 反映了人们 的价值追求和需要, 成为人们设计法律制度 的价值标

  准和执行法律 的指导思想。

 对人类法治思想与实践 的发展历史进行总结和提炼,

 我们认为当代法治所蕴含 的法律精神包括:

 法律至上、 善法之治、 平等适用、 制约权力、 权利本位、 正当程序等内容。

  5、 法治是一种理想 的社会状态。

 即“法治社会” 的理想状态:

 在法律与国家、 政府之间, 运用法律约束国家、 政府权力; 在法律与人民之间, 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 在法律与社会之间, 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 的侵犯; 在国家和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之后, 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 的一种社会状态。

 由此可见, 法治所追求 的理想状态不是一个一成不变 的确定状态, 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 的运动过程。

 二、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 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法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 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的理论与实践从根本上要求 我们实行法治。

 改革开放 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此有精辟 的论述: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 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 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 的看法和注意力 的改变而改变。

 ”故没有民主, 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 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 的根本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 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 的重要标志。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 我们实行法治。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对权利、 平等、 自由等法律价值有天然 的依赖和促进作用。

 如果市场主体没有产品所有权,就不可能有交易行为, 如果没有交易主体 的平等和契约自由 的规则, 交易行为就必然难以为继和持久进行。

 因此,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 的内在需求。

 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1 页[1][2]下一页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2 页上一页[1][2] 3、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终极目标和 我党宗旨也要求 我们实行法治。

 社会主义 的终极目标要求 我们 的各项制度设计和安排要充分体现对人 的关怀, 而只有实行法治, 才能充分保障人权, 充分体现对人 的尊严 的尊重和爱护。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是共产党 的宗旨, 除了人民 的利益, 党没有任何自己 的私利。

 为实现人类 的完全解放, 也需要用法治体现党 的追求人民公平正义

  的终极价值。

  4、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当前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 的科学发展观, 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体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 政治、 社会、 文化全面协调发展,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确保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既是科学发展 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

  5、 如果把法治理解为“依法治国”, 那么作为法律施行 的最重要 的载体, 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及相关 的司法机关。

 故法治理念对司法机关而言, 可以等同于司法理念。因此, 在司法工作中, 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就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在司法机关中 的具体运用。

 三、 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思考

 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是 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相当重要 的主体力量, 是法律 的忠实守望者和捍卫者。

 用西方法学家 的一句名言:

 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

 法官兴则法治兴, 法治兴则国家兴。

 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前提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 更新司法理念, 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 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 的新局面。

 具体而言, 应当坚持和贯彻落实以下司法理念:

  1、 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署, 坚持党 的领导, 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积极推进改革, 促进发展,维护稳定,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创建平安有序 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对这个问题,历年来都有很充分 的论述, 在下文也还有论述, 在此不作赘述。

  2、 要全面把握司法规律与特点, 尊重司法规律, 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 司法权 的独立行使。

 司法权 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正 的基石, 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 的内在要求。

 为了实现司法权 的独立行使, 很多国家都通过建立完善 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 为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 经济保障、 法官资质保障和诉讼机制保障, 切断各种不当干预法院公正审判 的渠道, 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的时间、 空间严格限制在法庭范围内, 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 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但是, 从实践 的情况看, 一方面从外部看,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制约人民法院独立审判 的体制性、 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

 因此, 党 的十六大、 十六届四中全会、 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 的目标和任务。

 另一方面, 从内部看, 司法权 的独立行使要依宪行使, 即在党 的领导下,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 的“一府两院”体制下 的独立审判, 是审级独立、 法官审判独立,而不是“三权分立”意义 的“司法独立”。

 这是 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 的基本原则, 依法司法, 首先是依宪司法。

 这就要求全体法官, 特别是党员法官, 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 政治大局意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

  第二、 司法 的中立。

 司法中立, 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案件, 必须保持中立, 不偏不倚, 平等对待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

 要做到这一点, 必须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和各项诉讼制度, 合理配置司法权力, 明确界定法官、 检察官、 律师、 当事人 的角色定位, 强调法官居中裁判, 强化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 将容易影响法官中立地位 的立案、调查、 监督、 执行等职能从裁判职能中分离出来, 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第三、 司法 的公开。

 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 不仅在于法官是公正 的, 而且还在于他们 的公正要能够被人所觉察到。

 这正是西方谚语所说 的“正义不仅要实现, 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 的方式实现”。

 如果一个没有偏见 的人, 合理怀疑法庭对某件案件已有结论,或者存有先入为主 的可能性, 那么他就不可能对判决 的公正性树立信心。

 司法活动, 只有严格依法公开进行, 才能产生公信力。

 司法公开, 一是公开司法依据, 包括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 司法解释; 二是公开审判过程, 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上公开进行; 三是公

  开审判组织 的组成; 四是公开审判 的时间、 地点和场所, 允许社会公众, 以及作为公众代表 的新闻媒体旁听审判过程; 五是公开审判结果, 允许公民查阅法庭 的裁判文书。

  第四、 司法 的民主。

 司法民主要求审判活动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 的各种诉讼权利,司法过程必须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 的正当监督。审判组织 的组成和决定过程必须符合民主化 的要求, 陪审制度应当发挥实际作用, 使社会主流意识和价值观念有机会对司法决策产生影响。

  第五、 司法 的权威。

 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但是, 其权威不是来源于强制,而是来源于理性, 来源于主流社会对判决理由 的尊崇和信仰。

 如果一项法律只有靠强制才能实施, 那么它必然是不能长久 的。

 司法判决也一样, 它必须反映主流社会 的价值观念,反映人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 并依靠社会 的力量来促使其执行。

 要实现这一点, 就要求法院 的判决必须讲道理。

 近年来, 法院大力推行裁判文书改革, 取得了一定 的成效, 但是, 裁判文书改革, 不仅仅是一个文书 的风格和技巧问题, 更是一个执法 的理念和指导思想问题。

 第六、 司法 的及时。

 司法 的及时, 要求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 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的前提下, 尽快解决纠纷, 减少当事人 的诉讼投入, 降低当事人 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 的权利尽快得到实现。

 这个问题既涉及到审判, 又涉及到裁判 的执行, 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 的问题。

 法院应当在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强化审限监督, 确保案件迅速审判, 及时结案。

 同时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 从执行权 的运行机制, 执行方法和执行手段 的完善、 创新方面进行改进, 强化执行工作。

 “执行难” 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有 的属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有 的属于法院工作不力,有 的属于当事人选择交易对象不慎, 忽视交易安全, 发生了市场风险。

 对不同 的情况, 应采取不同 的措施加以处理。

  3、 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 立足审判职能, 切实更新司法理念, 适应和谐稳定、科学发展 的国家转型期 的司法要求。六中全会 的建议涉及审判工作 的明文只有第九方面 的第 32 条和第十方面 的第 40 条, 但通观全文, 全都与法院工作有直接或间接 的关系。

 主要体现为:

 ①平安社会 的构建, 要求刑事审判工作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各类刑事犯罪, 保卫国家主权, 保护国家和公民个人、 各种社会组织 的政治、 经济、 人身、 生命财产安全权益, 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 的个人人权。

 使社会生产安全, 生活安宁有序。

 ②和谐社会 的构建, 要求 我们创新司法手段, 正确处理新时期 的人民内部矛盾, 加大民商事审判调解和执行中和解工作 的力度, 纠正失范, 示范规则, 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竞争 的市场经济秩序。

 ③促进经济增长方式 的转变, 建立以科学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公正 的良性互动, 要求刑事审判和民商事审判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的力度,促进创新能力 的提高; 创新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 支持金融、 财税、 国有垄断企业 的改革,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促进生产力要素 的合理流动和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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