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提醒制度(10篇)谈话提醒制度 只做精品 单位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和《X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谈话提醒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谈话提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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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和《X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信访谈话制度。(一)信访谈话对象。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二)信访谈话的内容。转达群众的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问题。要求被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对象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三)信访谈话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办主要领导负责。对机关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分管副主任负责。直属单位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谈话提醒由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二、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一)任职廉政谈话对象。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二)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领导干部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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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要求;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任职廉政谈话的方式。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职廉政谈话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由办领导进行谈话。
三、审计谈话制度。(一)审计谈话对象。对审计中发现廉洁问题和违反财经*纪律,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的领导干部。
(二)审计谈话内容。指出审计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醒意见,并要求整改,作出书面反馈。
(三)审计谈话方式。涉及机关科室、直属单位领导个人的由分管领导约谈当事人;涉及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线索应移交派驻派市驻建局纪检组。
四、廉政责任谈话(一)廉政责任谈话对象。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廉政责任谈话内容。单位和个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办党组工作部署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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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参加支部组织生活,贯彻执行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提出认真履行“一岗2责”的工作要求。
(三)廉政责任谈话方式。廉政责任谈话在党组织领导下,由机关总支、支部组织,有关科室配合。廉政责任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
五、案后整改谈话(一)案后整改谈话对象。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自律方面的党员干部。(二)案后整改谈话内容。指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性质,强调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从政。(三)案后整改谈话方式。谈话提醒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X人,由派驻纪检组对其进行约谈,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要求整改,作出书面反馈。六、廉政谈话提醒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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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办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二)谈话提醒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作出表态,认真纠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谈话要坚持登记备案制度。开展谈话活动,谈话人必须X人及以上,并做好书面记录。其中:党组书记的谈话由综合科记录;分管领导的谈话由分管科室负责记录,送综合科备案;谈话对象或谈话对象所在科室(单位)应同步记录。谈话记录应经谈话对象核实签字。谈话提醒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在每次谈话后及时整理交综合科统一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备查。
(四)谈话提醒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X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机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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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谈话提醒制度
领导干部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制度
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机关的凝聚力、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一、谈话对象及分工干部谈话对象为局全体干部、职工。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原则上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副职领导干部由局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各科(室)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谈话;科室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谈话。二、谈话内容及重点干部谈心谈话的内容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而定,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二是肯定谈话对象的基本成绩,指出谈话对象的缺点和存在问题。三是对谈话对象提出希望、要求和努力方向。四是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五是其他认为必须谈话的事项。谈心谈话要体现讲纪律、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干部谈话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做好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相结合。二是与解决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相结合。三是与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四是与抓好后备干部的培养相结合。实用文档
谈心谈话工作在下列情况下要及时开展,一是群众对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时,要及时谈话提醒、教育引导、防微杜渐。二是干部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出现不团结苗头,要及时谈话指出,化解矛盾,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要及时谈话鼓励,帮助他们提高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四是干部调任、转任、提任、降职、轮岗、退休、重大奖励、处分以及考核、考察、民主评议等,要及时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谈心谈话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汇报。三、谈话方法及要求谈话采用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时间视情安排相对集中。局领导必要时应随时找干部职工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干部职工可以主动向局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干部职工之间也要互相谈心,沟通思想,融洽关系,形成团结实干的良好氛围。负责谈话的领导要主动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情况,注重谈话的思想性和原则性,要讲究谈话艺术,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努力提高谈话效果并做好谈话记录。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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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记录表
谈话对象姓名诫勉谈话主要原因谈话人姓名谈话时间
谈话对象职务
谈话人职务谈话地点
主要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意见签名:
谈话人意见实用文档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填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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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谈话提醒制度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怎么谈?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
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种情形)●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谈话有何威力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
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对
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
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明
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
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所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谈话有何威力责令整改、取消评优并记入廉政档案每次谈话都将记录在案。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由各地各单位按要求建立谈话记录。开展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所联系纪检组存档。诫勉谈话记录由实施诫勉单位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及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诫勉档案。其中,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于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诫勉6个月后,实施诫勉的单位(部门)应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链接谈话提醒39种情形提醒谈话15种情形(尚未造成不良影响)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4.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有不良反映的;5.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6.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
等情况的;7.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共
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沟通、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8.因工作不负责,导致“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落实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察系统、清远市电子纪检监察综合平台、广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系统出现红黄牌的;
9.不遵守有关规定,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导致工作贻误的;
10.工作时间出现上网娱乐、购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行为的;
11.在县(市、区)或乡(镇、街)工作,工作日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在工作地住宿,存在“走读”行为,但对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
1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13.在年度“公述民评”中,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科室或人员)”的;
14.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15.有其它应予提醒谈话表现的。
廉政警示约谈6种情形1.该地该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需要引起该地该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2.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或综合评定为“较好”及以下的;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5.“三述”民主测评排名靠后的;6.有其它应予廉政警示约谈表现的。诫勉谈话18种情形1.本地本单位集体决策时,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符,本人在表决时未反对或会后未及时向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2.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5.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
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的;7.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8.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9.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的;10.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11.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12.工作中不讲原则、不敢碰硬、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上级通报或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1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故意拖延、推诿、久拖不决、不予答复,导致不及时办理的;14.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的;15.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
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处置不力,导致所管理干部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造成较大影响,负有一定责任的;
16.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被投诉且被查实的;
17.没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
1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廉政辣评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体现“严管厚爱”清远此次列出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推出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是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重要举措。对于轻微问题,适时进行谈话提醒、咬耳扯袖,让被谈话对象红脸出汗,是对党员干部的善意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笔者细细研读了39种要被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可以说是囊括了“小问题”的方方面面,有作风问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问题、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只要党员干部稍微工作懈怠、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组织就会上门找你谈谈。从谈话的威力看,各种谈话提醒也并非是走过场,谈话结果不仅要记入廉政档案,而且被谈话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
对照检查,被诫勉谈话后将取消评优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对谈话后拒不整改的要进行处分。
可以说,谈话的威力十足。越往后执纪监督越严,这不是一句空话。对各类小问题动辄进行谈话提醒,就是对小问题“动真格”。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照“问题清单”,自觉对照检查,清理掉自身的小毛病小问题,做到大错不犯、小错不沾,才是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篇四:谈话提醒制度
单位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办法为了加强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促进我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制度。一、廉政谈话提醒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二、廉政谈话提醒对象,主要是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三、谈话内容(一)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X、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以及接受群众监督情况。X、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X、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X、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X、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X、对新提任科级干部的谈话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同时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X、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四、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廉政谈话提醒:X、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X、廉政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X、群众信访举报情况轻微,或发生信访举报,经查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时;X、干部提拔和轮岗时。X、其他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时;五、组织领导X、廉政谈话在委党委领导下进行。X、委纪委牵头,会同分管领导和机关党委、组织人事编制科组织实施。六、谈话要求X、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
X、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X、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X、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科级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篇五:谈话提醒制度
谈话提醒工作制度办法
谈话提醒工作制度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转发省党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转发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局开展谈话提醒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关于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神,对照《廉洁自律准则》的高线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底线,提醒我局党员干部带头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通过谈话提醒,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通过谈话,对统计系统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以诚相待的原则。尊重和关心同志,开诚布公、坦诚交流。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对同志出现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防微杜渐,最终达到增进了解,关心爱护的目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同志成长负责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待每位党员干部,既充分肯定工作成绩,又明确指出存在问题。
(三)坚持突出重点、抓早抓小的原则。谈话提醒要突出重点对象。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zhu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安排谈话提醒;
突出重点问题,围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针对性的指导对照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三、谈话提醒的主体和对象谈话提醒的主体为局班子成员。谈话提醒的对象为全体党员干部。四、谈话提醒的方式谈话提醒可采取会议集中谈、定时定点约谈、一对一面谈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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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谈话提醒;(二)局班子成员之间谈话提醒;(三)局班子成员与分管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四)局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五、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谈话提醒的内容主要是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针对党员干部在执行“六项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针对性开展谈话提醒,引导党员干部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纪律规矩,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谈话提醒工作取得实效。六、相关要求(一)做好谈话准备。每次谈话提醒前,由谈话人提前将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告知谈对象。谈话人要在谈话提醒前做好准备,详细了解被谈对象的情况,拟定谈话提纲,紧扣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提醒。(二)端正谈话态度。谈话提醒要讲究方式、注重效果,开展面对面的谈话,平等进行交流沟通。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同志负责的态度。讲真话、实事求是,道实情、不搞背后议论,做到解剖自己不怕严,批评别人要客观,接受批评要虚心,使谈话提醒真正入脑入心。(三)严明工作纪律。谈话提醒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凡涉及信访举报问题、干部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对失密、泄密以及搞打击报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做好谈话记录。谈话人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地点一般在谈话人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表》(附件3),经谈话领导签名后,将《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表》及时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上报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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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谈话提醒制度
谈话提醒制度规定办法根据中央关于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署,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谈话提醒是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有效手段。谈话提醒分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组织约谈和诫勉谈话等形式,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针对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干部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要从关心干部的角度出发,达到改进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目的。谈话要有针对性,指出问题,分析原因,直指问题本质,提出具体要求;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要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真诚沟通,讲求实效。二、谈心谈话。谈心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人或干部的分管领导进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学校领导与中层干部谈话,必要时可要求组织、纪检等部门派人参加。
党员干部出现以下情况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1.较长时间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培训访学、出国出境等离开学校前;2.干部职务或岗位调整变化时;3.组织考核评比、评审立项、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组织发展、考试录取、基建修缮、招投标等工作时;4.重大节日、假期或有婚丧喜庆事宜时;5.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思想情绪波动较大时;6.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群众有议论、反映时;7.酝酿出台涉及面较大的改革举措或规章制度,或组织执行涉及师生权益的改革措施时;8.上级组织颁布禁令,或组织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时;9.民zhu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10.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三、组织约谈。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约谈有关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成员,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限期改正。被约谈的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要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报告整改结果。组织约谈时要有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1.单位部门出现腐败案件的;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阻挠、干扰调查或压制报复举报人等情况的;3.虽未出现腐败案件,但举报线索集中,反映问题较多的;4.工作作风不实、监管不力、执纪不严,工作中出现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5.工作落实不力,打不开工作局面,致使单位部门工作达不到学校要求的。四、廉政谈话。中层干部集体廉政谈话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必要时商请学校分管领导参加。出现以下情况的,要安排廉政谈话:1.干部职务调整或岗位变动的;2.工作职责范围和分工出现较大变动的;3.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未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4.因各种原因需要干部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等情况的;5.对干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廉政谈话。
五、诫勉谈话。发现党员干部出现轻微违纪问题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党委或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六、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干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分析分管部门或本部门干部的履职、守纪、廉政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谈话计划,并加以落实。要增强工作的敏感性和主动性,主动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对干部监督负有责任的部门要恪尽职守,当发现干部出现上述应进行谈话提醒事项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将有关事项报告干部的分管领导,提请就特定问题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
谈话要列出谈话提纲,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次数和效果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考核的内容。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要定期对谈话提醒进行统计,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
篇七:谈话提醒制度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怎么谈?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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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种情形)●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谈话有何威力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
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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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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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
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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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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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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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所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谈话有何威力责令整改、取消评优并记入廉政档案每次谈话都将记录在案。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由各地各单位按要求建立谈话记录。开展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所联系纪检组存档。诫勉谈话记录由实施诫勉单位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及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诫勉档案。其中,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于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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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6个月后,实施诫勉的单位(部门)应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链接谈话提醒39种情形提醒谈话15种情形(尚未造成不良影响)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4.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有不良反映的;5.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6.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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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的;7.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共
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沟通、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8.因工作不负责,导致“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落实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察系统、清远市电子纪检监察综合平台、广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系统出现红黄牌的;
9.不遵守有关规定,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导致工作贻误的;
10.工作时间出现上网娱乐、购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行为的;
11.在县(市、区)或乡(镇、街)工作,工作日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在工作地住宿,存在“走读”行为,但对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
1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13.在年度“公述民评”中,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科室或人员)”的;
14.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15.有其它应予提醒谈话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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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警示约谈6种情形1.该地该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需要引起该地该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2.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或综合评定为“较好”及以下的;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5.“三述”民主测评排名靠后的;6.有其它应予廉政警示约谈表现的。诫勉谈话18种情形1.本地本单位集体决策时,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符,本人在表决时未反对或会后未及时向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2.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5.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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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的;7.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8.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9.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的;10.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11.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12.工作中不讲原则、不敢碰硬、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上级通报或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1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故意拖延、推诿、久拖不决、不予答复,导致不及时办理的;14.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的;15.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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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处置不力,导致所管理干部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造成较大影响,负有一定责任的;
16.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被投诉且被查实的;
17.没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
1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廉政辣评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体现“严管厚爱”清远此次列出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推出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是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重要举措。对于轻微问题,适时进行谈话提醒、咬耳扯袖,让被谈话对象红脸出汗,是对党员干部的善意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笔者细细研读了39种要被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可以说是囊括了“小问题”的方方面面,有作风问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问题、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只要党员干部稍微工作懈怠、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组织就会上门找你谈谈。从谈话的威力看,各种谈话提醒也并非是走过场,谈话结果不仅要记入廉政档案,而且被谈话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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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检查,被诫勉谈话后将取消评优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对谈话后拒不整改的要进行处分。
可以说,谈话的威力十足。越往后执纪监督越严,这不是一句空话。对各类小问题动辄进行谈话提醒,就是对小问题“动真格”。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照“问题清单”,自觉对照检查,清理掉自身的小毛病小问题,做到大错不犯、小错不沾,才是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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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谈话提醒制度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1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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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怎么谈?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
2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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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形)●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谈话有何威力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找谁谈?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
3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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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怎么谈?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特别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它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提醒谈话针正确情形相对轻微。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
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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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能够启动谈话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一般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能够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一般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
5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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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也能够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一般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一般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能够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一般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一般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能够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一般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能够由纪检监察机关
篇九:谈话提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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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谈话制度办法细则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二)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二、适用对象。全院所有人员。三、组织实施。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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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四、谈话种类及工作方式。(一)廉政谈话。廉政谈话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谈话方式之一,以廉政教育和廉政自律为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廉政谈话两种形式。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为州、县(市)院新提拔的领导班子。日常廉政谈话是根据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与党员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一岗2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一把手”与班子成员、党组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与部门所属成员,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3次。建立《廉政谈话登记表》,认真记录,全程留底留痕。
1.任职廉政谈话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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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检纪。以党风党纪正面教育为主,以严重违纪违法反面教育为辅;
(2)按照“一岗2责”的要求,对新任职岗位的*纪律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求,明确提出在贯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新任职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4)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2.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进行,或结合考察考核、基层党组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内容包括:(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2)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3)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落实反“四风”情况;(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二)提醒谈话。党组、纪检组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换届选举、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和巡s巡C等工作中,发现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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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谈话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并将材料装进个人廉政材料。
(三)谈话函询。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题线索类型,对反应干警问题线索采取的处置方式,是党组织提醒在前,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体现。谈话函询工作主体是纪检组和监察处。开展谈话函询的工作方式包括:谈话、书面函询和“谈话+函询”。纪检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拟采用的工作方式,按程序先召开会议,并报纪检组长批准。对需要谈话函询下级院党组负责人的,应先向党组书记报告。谈话过程应当全程留痕,形成工作记录。
1.谈话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1)属于捕风捉影,道听途说,难以核实的;(2)属于轻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3)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4)经初核失实或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适合直接了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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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需要谈话的。谈话结束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2.书面函询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书面函询。(1)问题比较笼统、模糊,但存在可能性的;(2)问题比较具体,但内容存疑的;(3)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一般性问题的;(4)其他需要书面函询的。书面函询时,以州纪委驻州检察院纪检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对象,并报送院党组书记,被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报送纪检组。3.“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函询。(1)违反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整改纠正的;(2)情节轻微,性质不严重,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3)问题具体,但可查行不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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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需要函询谈话的。谈话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谈话人明确表态是否有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除需转初核或立案的,纪检组将《函询通知书》当面送达被谈话人,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报纪检组。4.工作要求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个工作日办结,由监察处写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对象予以否认,或者说存在明显问题,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4)监察处应当定期梳理受理谈话函询的情况,定期向院党组和州纪委报告,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应当接受监督,并在生活上或组织生活上作出说明。(四)约谈。约谈性问责或者警示性谈话,提出问题,深刻检讨,举一反三,推动整改。约谈对象为有问题的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处室负责人。约谈具体内容为:一是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工作不力,致使所属
篇十:谈话提醒制度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模板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模板五则)
(篇一)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和《**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泉委办发〔**〕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对象。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领导干部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提出要求;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任职廉政谈话的方式。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职廉政谈话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由办领导进行谈话。
二、信访谈话制度
(一)信访谈话对象。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二)信访谈话的内容。转达群众的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问题。要求被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对象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信访谈话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办主要领导负责。对机关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分管副主任负责。直属单位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谈话提醒由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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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确把握政策。正确领会中央提出抓早抓小政策的精神实质,处理好抓早抓小与从严治党的关系,做到“抓小”不“放大”;处理好抓早抓小与纪律审查的关系、避免以谈话提醒代替纪律处分;处理好抓早抓小与干部使用的关系、防止屡教不改、带病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