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房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菁选3篇
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规章制度 > 文章内容

2023年度房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菁选3篇

2023-01-24 16:24: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房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1  1、每天准时到公司(早上:8.20上班,中午11.50—1.00休息时间,下午5.40下班)  2、打开电脑,查看前一天所新增楼盘,熟悉市场行情,养成每天背诵楼盘和发现自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房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房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菁选3篇

房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1

  1、每天准时到公司(早上:8.20上班,中午11.50—1.00休息时间,下午5.40下班)

  2、打开电脑,查看前一天所新增楼盘,熟悉市场行情,养成每天背诵楼盘和发现自己所需要之楼盘。

  3、打开电脑,随时查阅公司"新间公告"、"员工论坛"等栏目,及时了解公司业务动态同规章制度,跟上公司日新月异发展的步伐。

  4、查看本区域广告(包括本公司和外公司)发现自己客户所需要的盘,增加成交量进而增加业绩(及分类广告).

  5、本分行或本区域若有新收的匙盘,坚持拿匙看房,日积月累,区域内的所有户型你都会了若指掌.

  6、每天必须认真按质清洗十五个盘源.清洗任何盘源必须与业主彻底交流,了解真实情况.

  7、洗盘过程中,了解业主有换楼的需要。在业主未出售前,先行约业主看房(每周至少一个)。

  8、下决定每天找寻一个新客户(暂时未需要,但半年内会买的客户)

  9、尝试考核本身对买卖过程中,税费及各项手续费的计算方法。

  10、每天必须尽量保证带两个客户看房。

  11、每天必须即时跟进自己客户及每天洗十个公客。

  12、主动到公交站或盘源不足的指定目标派发宣传单张,争取客源及盘源。

  13、自行辑录五个楼盘,不停寻找客户作配对,机会自然大增

  14、跟进以往经自己成交的租盘或卖盘,(租客到期完约否?会否另觅新居?会买房否?)做好自己的"客户回访"工作。

  15、跟进以往经自己租出的楼盘业主,会否买多一个单位作投资(收租)

  16、有时间到附近交易活跃的社区兜客,及地产公司门口拉客。

  17、自己洗盘时认为和自己沟通比较好的业主多联系,加深感情争取控盘(签独家委托)

  18、晚上是联络客户与业主最佳时间,坚持在8-9点间跟客户、业主沟通。

  19、业务员应多了解本市及国内房地产之要闻,令本身在这方面的知识增加,从而在与业主及客户交谈的时更有内容,塑造"专家"形像。

  20、谈判过程中,遇上挫折,是*常不过之事,并要将问题症结之所在记下,不要重犯。

  21、工作总结(看房总结经验),准备第二天工作计划(客与业主需联系)

  22、心动不如行动,心勤不如手勤,主动出击,才能争取入息。

  失败业务员的日常工作

  1、常迟到,开小差。

  2、望天打卦,无所事事。

  3、一周看房次数不过三次。

  4、洗盘工序得过且过,毫无内容。

  5、主动性,积极性低,不会自发性找寻业绩不好的原因。

  6、看房就是看房,不会深入了解客户的需要而作相应行动

  7、阳奉阴违、只做表面功夫。

  8、上班等下班,做业务的心态不够强。

  9、与分行同谈天说地,但内容经常不是围绕业务的。

  10、贴客程度不够,客户经常跟前家地产成交。

  11、经常抱怨无客,无盘,所以自己业绩差。

  12、工作态度散漫,更影响其他同事工作。

  13、不遵从上级指令,自己有一套想法,经常与上级对抗。

  14、不会自我检讨做业务的能力。

  15、从不提升自己的业务技巧,去适应现今行业的"竞争。

  16、对所属片区楼盘资料的熟悉情况不充分,而又不去改善

  17、对所属片区楼盘的售价、租金价不清楚。

  18、在公司谈私人电话较洗盘电话多。

  19、利用公司电脑玩游戏,经常用手机玩短信息(在上班时间内)

  20、对买卖手续流程不充分了解。

房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2

  第一章 岗位规范

  第一条 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按时上班下班,不得代打考勤,发现代打考勤者,一次处罚20元。

  第二条 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迅速踏实地进行。遇有工作部署应立即行动。

  第三条 工作中不扯闲话,不要随便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四条 离开座位时要整理桌子,凳子摆放到桌子下,未保持桌面整洁和凳子规范者,每次处罚20元。

  第五条 上班时间内不打私人电话,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

  第六条 不得在店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和软件,一经发现,每次处50元,并由店长落实违规人员,该人员如若再犯,则直接以开除处理。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爱护办公设施,如故意造成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损坏,一律照价赔偿。

  第八条 网络端口为公司重要业务渠道,必须规范使用、按时刷新,刷新量未达标者,一次处罚20元。

  第九条 房源、客源为公司重要商业机密,仅限本公司人员业务使用,不得出卖信息,不得私自走单、飞单,如有违规者,处罚500元,并以开出处理,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业务人员不得私藏房源,系统上录入的房源信息应该真实有效,违反本条者,初次处罚100元,并公司通报,如再次违反,则处罚200元,并以开除处理。

  第十一条 洽谈室内应保持安静清洁,洽谈完毕后,应立即整理,如未及时整理者,一次处罚20元。

  第十二条 店面大门旁的玻璃橱窗为房源墙,店内业务人员应及时完善房源信息上墙,并保持房源墙的整齐。

  第十三条 在办公区域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十四条 下班时,文件、文具、用纸等要整理,要收拾桌子,椅子归位,关好门窗,检查处理火和电等安全事宜。并考虑好第二天的任务,记录在本子上。

  第二章 办公用品和文件的保管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和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后马上归还到指定场所。办公用品和文件不得带回家,需要带走时必须得到许可,所有文件保管不能自己随意处理或者遗忘在桌上、书柜中。违反本条规定者,每次处罚10元。

  第十四条 重要的记录、证据等文件必须保存到规定的期限。处理完的文件,根据公司指定的文件号随时归档。

  第三章 形象规范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在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着装要求统一得体、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第十五条 冬季工作时间,必须着深色西装、白色长袖衬衣、黑色皮鞋、打好领带,西装外可加深色外套。女士不得穿靴子、带花俏的首饰等,但可不打领带。违反本条者,每次处罚5元。

  第十六条 夏季工作时间,必须着深色西裤、白色衬衣、黑色皮鞋、打好领带。女士不得穿凉鞋、靴子、带花俏的首饰等,但可不打领带。违反本条者,每次处罚5元。

  第十七条 在胸前佩戴好统一编号的员工证。违反本条者,每次处罚5元。 第十八条 衬衣下摆束入裤腰和裙腰内,袖口扣好,内衣不外露。着西装时,上衣袋、裤袋少装东西,并做到不挽袖口和裤脚,鞋、袜保持干净、卫生,鞋面洁净。

  第十九条 仪容自然、大方、端庄,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男职工修饰得当,头发长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嘴上不留胡须。女职工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颜面和手臂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

  第二十条 举止文雅、礼貌,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保持微笑,不左顾右盼;坐姿良好,不翘二郎腿,不抖动腿;站姿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走路步伐有力,步幅适当,节奏适宜。

  第四章 语言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与他人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语气亲切、诚恳、谦虚,语音清晰、语气诚恳、语速适中、语调*和、语意明确言简。提倡讲普通话。公司外的人要根据情况介绍自己的简历,再用双手递接名片,看名片时要确定姓名,并确定姓名的正确读法。

  第二十二条 不要随意打断别人的话。尽量少用生僻的专业术语,以免影响与他人交流效果。

  第二十三条 尽量使用“您好”、“谢谢”、“不客气”、“再见”、“不远送”、“您走好”等文明用语。严禁说脏话、忌语。

  第五章 社交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接待客户,采取首站责任制,先站起来招呼的或先接到电话的业务员有该客户的.业务接待权利,接待时要求微笑、热情、真诚、周全,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接待来宾至少要迎三步、送三步。

  第二十五条 来访办理的"事情不论是否对口,不能说“不知道”、“不清楚”。要认真倾听,热心引导,快速衔接,或引导到要去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话

  一 接电话时,要先说“您好”。 再报公司名称、自己的姓名,标准规范为:你好,**地产××为您服务。

  二 使用电话应简洁明了。如接的电话是陌生客户的电话,则先要留下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大致需求,再约见面约谈的.时间

  第六章 安全卫生环境

  第二十七条 在所有工作岗位上都要营造安全的环境。提高安全知识,培养具备发生事故和意外时的紧急管理能力。下班后锁好门店,如发生未锁门造成公司财产的丢失,锁门的员工负有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维护良好卫生环境和制止他人不文明行为的义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办公区域内禁止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违者发现一次处罚15元。

  第二十九条 每天上晚班的员工负责打扫当天店面的清洁,并保持店内清洁整齐,如发现店内桌子未擦干净、地面未打扫干净,处罚20元,由店长追究责任人。

  第七章 本规范为试行,不妥或不全面者待修改或补充。解释权归公司董事长。

房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业务和实施管理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业务,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策、信息、技术等方面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业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实行资格认证注册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助理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助理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岗位考试、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助理估价师岗位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否则,不得以房地产助理估价师或房地产估价员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助理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的岗位考试和注册登记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房地产咨询、经纪人员,必须是经行署、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注册,取得《房地产咨询人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咨询或经纪业务。 房地产咨询、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由行署、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助理估价师岗位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房地产咨询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上述证书遗失的,应在证书原发放机关同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人员资格、注册(岗位)证书样式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定。

  第三章 中介业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业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业务机构,应是按国家和省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业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设施;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按《黑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经纪业务机构资质标准中,应有固定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设施,注册资金不应少于10万元,并有取得《房地产咨询人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四名以上人员。其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行署、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后实施。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按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 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资质审批和年检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或未经年检合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策,按照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业务对象提供业务。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样式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定。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业务合同。

  第十九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业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业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业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业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业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业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业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业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回避。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承办的至少一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或两名房地产助理估价师或四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员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业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业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业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责任者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人员资格、注册(岗位)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注册(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业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