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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思想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建立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制度的意义及原则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新时期搞好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在政治上关心和爱护干部的一种重要形式。实施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要以教育、爱护、培养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防范为主的原则,要认真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注意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
公司各部门、分厂正、副职领导干部。
三、廉政谈话的形式和主要内容
廉政谈话分为:任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任职谈话:一般指对新任领导职务或改任其他领导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提醒谈话:一般指明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群众有反映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一种警示教育谈话;
诫勉谈话:一般指领导干部已有错误但不能构成党政纪处分,组织上认为有必要进行告诫教育的谈话。
(一)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
1、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廉政勤政方面应注意的事项; 2、干部在考核、民主测评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不足及应引起注意的大是大非问题; 3、调离原工作岗位前须办清的经济、公物等事项; 4、党组织认为需要引起注意的其他事项。
(二)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1、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发现的一般问题; 2、群众有反映、但问题较轻或不便调查的事项; 3、党组织认为需要提醒谈话的。
(三)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组织发现或群众举报并经初步调查掌握需要诫勉的问题,如:缺乏理论学习热情,经常不参加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明显不适应履行岗位职责;政治上左右摇摆、经不住考验,工作上责任感心差,无所作为,作风上华而不实,好大喜功;生活作风不检点;理想信念不坚定,参与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思想道德修养差,涉足黄赌毒及一些不健康场所,造成不良影响;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奢侈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等。
2、组织认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四、谈话程序
1、谈话对象的确定:一是职务变动的领导干部都要进行任职谈话。二是公司党委会议决定的,主要领导批示的,根据群众举报纪检监察会议研究确定的等,则要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2、谈话前,应当将谈话时间、谈话地点事先通知谈话对象;谈话中,应作谈话笔录,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材料;谈话后,谈话人员应将谈话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必要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
五、对谈话对象的要求
1、谈话对象要把廉政谈话视为组织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对待,自觉接受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的谈话教育与监督。
2、无论组织采取何种谈话形式,谈话对象都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有关情况。
3、对拒绝接受谈话经教育不改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六、谈话材料的归档 1、实施谈话时,要按照附表要求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干部廉政谈话档案。
2、廉政谈话后认为需要作为本人廉政记录的资料,经党委书记审阅后装入干部廉政档案。